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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劉畯睿
兼法定代理人
江嘉琪
兼法定代理人
劉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6,7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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