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01號
- 原告
- 劉畯睿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嘉琪
- 兼法定代理人
- 劉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柏翰律師
一、上原告與被告蔡再生、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6,7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