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曉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寶佳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曉婷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黃世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聖再利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 司促字第244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8,02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12,979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2,47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