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5 日
- 當事人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李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原 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