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 原告
-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愛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沙補字第24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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