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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6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藍詩怡
羅己能
廖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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