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774號
- 原告
- 宋怡萱
- 被告
- 愛度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薔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事件,而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位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1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