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洪琬琪律師
被告
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吳滄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10月1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