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75號
- 原告
-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州
- 原告
-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瀟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被告
- 廣至環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