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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
    廖欣儀
  • 法定代理人
    莊宗憲

  • 當事人
    王建閎王睿憲王銚庸王品宇王凱翔馬陳彩月彭永松鑫鎂生技有限公司吳明達即鑫鎂環保清潔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原 告 王建閎 王睿憲 王銚庸 王品宇 王凱翔 馬陳彩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彭永松 鑫鎂生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宗憲 被 告 吳明達即鑫鎂環保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具狀陳報就被告乙○○給付原告之新臺幣10萬元是否同意於本件扣除,又原告甲○○ 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後因業 已成年,請原告甲○○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 人承受訴訟。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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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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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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