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冠岳
- 被告
- 助鎰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榮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儀婷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梁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慶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