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51號

拆除天然氣管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蔡語汝
訴訟代理人
蔡世陽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營業所間請求拆除天然氣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111年度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如附件)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400元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釆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5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拆除天然氣管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