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51號
- 原告
- 蔡語汝
- 訴訟代理人
- 蔡世陽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欣彰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營業所間請求拆除天然氣管線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111年度簡抗字第34號民事裁定(如附件)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4,400元確定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