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王荣通
- 原告上意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一、上原告與被告詹雲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