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3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1 日
- 當事人誌展有限公司、劉霖詳、友利源實業有限公司、黃瑞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383號 原 告 誌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霖詳 被 告 友利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而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位在高雄市○○區○○○路000號1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查詢在卷可稽,是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