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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何世全

  • 當事人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藍詩怡 羅己能 廖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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