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敏郎、順振機械有限公司、藍堃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沙小字第641號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被 告 順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堃平 藍詩怡 羅己能 廖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5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