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小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劉國賓
- 當事人蔡永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小字第816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蔡永明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9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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