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建簡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林誠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複代理人
洪琬琪律師
被告
皕成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煥祿
訴訟代理人
林哲希律師

吳滄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建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