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王瑞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港皇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基春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到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 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