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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16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劉燕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王苡斯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告
呂國偉
訴訟代理人
邱智義
被告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琦發

楊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9月2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8月25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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