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州、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275號 原 告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州 原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被 告 廣至環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守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原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