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7 日
- 法官廖欣儀
- 當事人梅雲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原 告 梅雲岳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於 民國111年8月3日具狀擴張第1項訴之聲明為17萬5,720元(訴之 聲明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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