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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請求給付遲延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廖欣儀

原告
梅雲岳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50元,惟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3日具狀擴張第1項訴之聲明為17萬5,720元(訴之聲明第2項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萬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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