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勤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雲岳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