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勤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雲岳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