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王建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原 告 王建閎 王睿憲 王銚庸 王品宇 王凱翔 馬陳彩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思儀律師 被 告 彭永松 鑫鎂生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宗憲 被 告 吳明達即鑫鎂環保清潔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具狀陳報就被告乙○○給付原告之新臺幣10萬元是否同意於本件扣除,又原告甲○○ 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後因業 已成年,請原告甲○○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 人承受訴訟。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