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332號
- 原告
- 王建閎
- 原告
- 王睿憲
- 原告
- 王銚庸
- 原告
- 王品宇
- 原告
- 王凱翔
- 原告
- 馬陳彩月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晨貿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思儀律師
- 被告
- 彭永松
- 被告
- 鑫鎂生技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莊宗憲
- 被告
- 吳明達即鑫鎂環保清潔行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葛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請兩造具狀陳報就被告乙○○給付原告之新臺幣10萬元是否同意於本件扣除,又原告甲○○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訴時係未成年人,然於訴訟繫屬後因業已成年,請原告甲○○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陳明是否聲明由本人承受訴訟。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2時,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