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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國賓

上訴人即

被告
林冠岳
被告
助鎰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榮
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儀婷
共同送達代收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梁慶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慶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7,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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