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66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林冠岳
- 被告
- 助鎰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進榮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儀婷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梁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共同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