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何世全
- 法定代理人呂理政
- 原告黃國晉
- 被告池明威、宏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號 原 告 黃國晉 訴訟代理人 吳佶諭律師 被 告 池明威 被 告 宏冠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庭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2年7月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 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2年5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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