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716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 被告
- 合順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月慧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璇
- 被告
- 潘月慧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繁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以111年度沙補字第2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