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88號
- 原告
- 陳靖仁
- 被告
- 楊閎豈
- 被告
- 鋐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素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章詠昌
繆昕翰律師
白永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訴訟代理人:繆昕翰律師、白永濬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繆昕翰律師、白永濬律師」
;另主文欄第3項關於「新臺幣幣」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