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13號
- 原告
- 廖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泇賝即北緯二十二度休憩事業館即綠島北緯二十二度民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沙補字第11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泇賝即北緯二十二度休憩事業館即綠島北緯二十二度民宿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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