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
    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 原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原 告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荣通 一、上原告與被告詹雲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