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 原告
- 上意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荣通
一、上原告與被告詹雲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沙補字第260號
一、上原告與被告詹雲龍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09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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