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裕揚鋁業有限公司、陳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57號 原 告 裕揚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陞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易陞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9,0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