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彥州、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吳柏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4號 原 告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州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原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9元(計算式:368634+28875=397509),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