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4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州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原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9元(計算式:368634+28875=39750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補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