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94號
- 原告
- 英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州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 原告
-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瀟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廣至環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509元(計算式:368634+28875=397509),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