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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張明吉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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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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