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張明吉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反訴原告即
一、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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