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建簡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明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之閎
- 送達代收人
- 陳金育
- 送達代收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張家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倫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2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