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91號
- 原 告
- DONG THI HONG (中文名:同氏紅)
- 訴訟代理人
- 吳宜星律師
- 複代理 人
- 侯珮琪律師
- 被 告
- 黃凱偉
-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人豪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勳律師
-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9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9月12日上午11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