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 原告
- 中禾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茹娟
一、上原告與被告昌鉦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登記介紹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320元,原告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