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5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劉國賓
- 法定代理人陳杏霞
- 當事人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84號上訴人即 原 告 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霞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江雨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雨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1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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