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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3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俊螢

上訴人
被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萬禾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7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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