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64號
- 原告
- 陳家明即哲宙塑膠廠
- 訴訟代理人
- 洪家駿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慕良律師
王琦翔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美華即宏泰電機廠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