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67號
- 原告
-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惠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聖傑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