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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5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告
蘇潮政
被告
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培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085元,及被告蘇潮政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龍亨國際通運有限公司自民國112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291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08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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