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小字第760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即被告 被 告 張明吉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即原告光閱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即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擴張請求部分,應由上訴審另行審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