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沙小字第914號
- 原告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松岳
- 訴訟代理人
- 洪國智
- 被告
- 捷諾琳數位光電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蔡峰佶
- 被告
- 廖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662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