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19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DONG THI HONG (中文名:同氏紅)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被告
黃凱偉
被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及變更為民國114年7月28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4年6月30日下午2時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宣判,惟因本件訴訟涉及項目及訴訟資料屬龐雜,有延展及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暘峰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