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吳氏香、柯俊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吳氏香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柯俊豪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二、本院另發函向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調查事項,兩造請於本次庭期前閱卷並具狀表示意見 (繕本《含證據影本》請 逕寄送對造收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