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430號

給付登記介紹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中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茹娟

一、上原告與被告昌鉦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登記介紹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2年8月7日具狀追加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6,000元,未據繳納追加部分之裁判費,查本件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之2,320元,原告尚應補繳1,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部分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