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8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何世全

原告
郭佳純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告
鄒承哲
被告
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典
訴訟代理人
范容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民事判決,經被告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更正,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更正欄)所示。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欄位 原記載 更正 1 主文欄第一項 新臺幣1,621,428元 新臺幣1,576,428元 2 主文欄第四項 新臺幣1,621,428元 新臺幣1,576,428元 3 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中之第㈢、⒑點記載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總額為1,720,078元(《572,395+9,840》+《12,665+1,000》+6,500+152,000+591,983+22,995+350,000+200+500=1,720,078)。 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之總額為1,675,078元(《527,395+9,840》+《12,665+1,000》+6,500+152,000+591,983+22,995+350,000+200+500=1,675,078)。 4 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中之第㈣點記載 被告尚應連帶賠償原告1,621,428元(1,702,078-98,650=1,621,428)。 被告尚應連帶賠償原告1,576,428元(1,675,078-98,650=1,576,428)。 5 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中之第㈤點記載 1,621,428元 1,576,428元 6 事實及理由欄三(法院之判斷)中之第㈥點記載 1,621,428元 1,576,428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簡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