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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3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劉國賓

原告
福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杏霞
訴訟代理人
吳耀驊

黃婉婷

一、上原告與被告江雨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1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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