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陳家明即哲宙塑膠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64號 原 告 陳家明即哲宙塑膠廠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 人 劉慕良律師 王琦翔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美華即宏泰電機廠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