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67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聖傑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2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