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何世全

上訴人
即原告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杰
訴訟代理人
林敏星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安通運有限公司、蔡振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因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且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5規定,上訴人應具狀提出上訴理由,載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一式二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沙鹿簡易庭113年度沙小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