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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29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劉國賓何世全吳俊螢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對本院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訴字第5號遷讓房屋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聲請迴避案件,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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